互联网金融将带来金融秩序混乱,导致“脱实向虚”?

互联网金融“平等、自由、开放”而带来金融服务的普惠与共享,恰恰推动了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


金融的核心功能是资源配置与风险管理。因此,应当慎言“颠覆”。资源配置错位、风险管理不当将颠覆的不仅是传统金融,还有可能颠覆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包含了互联网与金融的双重属性,双重属性的深度发展是信息流与资金流、信息技术与金融技术、互联网精神与金融使命等多层次的双重融合。但本质上讲,金融属性仍然是第一位的。以往金融监管的所有法律、政策基本上都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与所有的市场主体一样,互联网金融从业者一样需要外力的约束,这些约束包括行业自律、市场约束与政府监管。事实上,自互联网金融诞生以来,这三种约束就以不同的方式发挥着作用,其中政府监管的约束更具威慑力。总体而言,在过去几年中,监管效力的提升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总体上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



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因此,监管的落脚点是发展,而不是限制发展;是往好里发展,而不往坏里发展。新事物的发展需要较长时间的积淀、成熟。对于新事物,监管的有效性需要经由时间来提升。当前甚至是未来一段时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处于积淀、成熟阶段,对于该阶段的发展,监管部门应当给予更多的试错机会,而这也是国家在定调互联网金融监管时早已考虑的事情。


与此同时,监管本身也面临着自我提升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中包含了先进技术、先进规则、先进理念,相比于传统金融业务有许多更具创新性的地方。传统金融监管的思路、方法、手段及技术等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金融业态,因此,监管本身也需要提升甚至是革命。而且,这一提升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不断地实践、调整甚至是修正。互联网金融过去几年的快速发展,为监管的有效完善提供了丰富的案例和实践。



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服务目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只不过后者更侧重于小微企业和个人。应该说,过去几十年传统金融服务中形成的“二八定律”“自我中心”等现象或观念,在一定程度造成了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脱节。金融服务实体的要义是服务好实体中的每一个人、每一个主体。而服务人最关键的是满足人的金融需求,服务主体最关键的是为小微企业提供生存及长远发展中的资金支持。传统金融以 VIP、大客户、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这恰恰不利于金融服务实体的功能实现。


相反,从当前的发展来看,互联网金融的业务主要以小微企业及个人为主,为其提供资金获取、融通、保值增值等服务。互联网金融“平等、自由、开放”而带来金融服务的普惠与共享,恰恰推动了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实体经济尤其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金融供给的效率与公平问题也将通过互联网金融得到切实改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双创战略也因此得到了更有效的实施。



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更充分地体现产融结合,“互联网 +金融 +产业”将为互联网金融带来更强的服务能力和更好的服务体验,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强大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及其深入融合将最终推动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还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弊大于利,互联网金融带来了金融秩序的混乱,甚至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其实,任何新经济的发生发展过程都是这样,就怕我们出现对待这类宁馨儿的不正确态度:发展的时候一哄而上,出了问题又一哄而散。发展一阵风,整顿一刀切,泼脏水连同盆里婴儿一并倒掉。互联网金融的技术红利有待进一步释放,互联网金融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将进一步深化。



回顾互联网金融近几年的发展,存在明晰的阶段性: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开始得到社会认同;2014年,互联网金融的各类模式得到快速发展;2015年,互联网金融的部分模式爆发风险;2016年,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全面推进。正是这种“发展、风险与监管”的明晰脉络,一些人认为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生事物即将消失。更有甚者,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一刀切”“看热闹”“火上浇油”“幸灾乐祸”“失去理性”的现象。


我们认为,当前个别地方监管带来的“负效应”必须得到正视,互联网金融的已有发展成果必须加以维护。一年多前,我们曾经呼吁互联网金融的从业者要尊重金融的本质,对创新带来的风险应有充分的预计;在目前这个时间点上,我们却要呼吁给他们应有的生存空间,相信大多数,肯定大方向,防止出现运动式监管和过度监管。



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金融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发展空间。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技术是大数据和云计算。各企业刚开始发展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在基础设施及人才落实到位后,数据技术红利开始释放并伴随着流量的规模引入而呈现指数级增长。所谓“边际成本递减,边际利润递增”,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仍然处于投入推动发展的阶段,红利在后头。